《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已於2012年9月21日全面實施。《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訂明大部分新建樓宇及進行主要裝修工程的現有樓宇必須遵從《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即空調、電力裝置、照明、升降機及自動扶梯裝置等主要屋宇裝備必須達到基本能源效益標準。另外,《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亦規定商業大廈及綜合發展項目的商業部分每隔10年須委聘「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依據《能源審核守則》為建築物內該4 類主要中央屋宇裝備裝置進行一次能源審計,並要在大門入口展示審計結果。
能源效益審計的目的是鼓勵現有的企業進行能源審計,以便有系統地檢討其建築物使用能源的情況及運作方面尋求能源管理,提升能源效益,節約能源,以及減低溫室氣體排放量,並為企業決定實施節能措施提供有用的信息。進行能源審核時,會就現有設備、系統和裝置的情況和表現,以及能源帳單進行分析,並與在相關能效操作模式下的表現作比較,最後找出欠缺能源效率的地方和制訂改善措施。同時,我們的能源評核員會有系統地審查建築物的能耗設備/系統,以便找出能源管理機會,為建築物的擁有人提供有用的資料,以決定及實施節能措施,達到環境保護,節約資金和經濟效益的目標。